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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 基本情况:周女于1981年5月出生在新安村,其于1997年分得本村的一块土地。2005年,周女出嫁到陈家村,但其户口未转出,2008年周女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周女回到新安村生活,农闲时打点零工。2010年1月国家征收了新安村的土地,同年10月新安村给村民每人发50000元征地补偿款,但新安村以出嫁女为由不给周女发放50000元征地补偿款。

律师说法: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享有分配该笔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周女出嫁后,其户口仍在新安村,出嫁前在新安村取得承包地,出嫁后并未在男方所在村取得承包地,其虽在外打过零工,但其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因其离婚后,又回到新安村生活,可见周女仍然还是新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村村民同等待遇。新安村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发放方案时未将出嫁女周女视同本村村民,严重剥夺了周女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据此,新安村应当向周女发放50000元征地补偿款。


法律指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的实际承包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有效制止和坚决纠正。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